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权力清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发改委等14个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5〕32号)要求,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目录公布如下:
自治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
权力分类 |
项目名称 |
子项 |
1 |
行政许可 |
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工程建设、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专用水文站设立审批 |
2 |
行政检查 |
水文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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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文情报预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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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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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行政权力 |
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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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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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文资料汇交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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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文计量器具的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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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市、区)属地管理类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
权力分类 |
项目名称 |
子项 |
1 |
行政处罚 |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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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违法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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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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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除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以及依法公开的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外,水文机构为特定项目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只供使用单位用于该特定项目,未经水文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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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水域内从事养殖等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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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和水文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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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强制 |
对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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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