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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09-10 11:57     来源:自治区水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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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的,按本指南办理。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本指南将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中心网上查阅,也可以到本单位办公室咨询。

一、公开的原则和信息分类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单位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主动公开是指本单位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单位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自治区水文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中心网站 (www.gxzf.gov.cn)、广西政府门户网站和在本单位办公室为主要形式,以及新闻发布会、通报、便民资料、新闻媒体、档案馆、图书馆等辅助性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将在信息形成之日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构为自治区水文中心办公室。  

地点:南宁市建政路12号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大楼22楼2204;

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电话:0771-2185072,传真:0771-5659071;

电子邮箱:gxswb@vip.163.com。

(二)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填写《自治区水文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单件申请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传真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时间为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现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答复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单位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单位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可公开的,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向申请人提供;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属于免予公开的和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 

(4)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将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四)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根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四、监督及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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