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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015-05-27 00: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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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得本单位信息的,按本指南办理。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本指南将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政府门户网站的本单位网页和广西水文水资源信息网上查阅,也可以到本单位办公室咨询。
  一、公开的原则和信息分类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单位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主动公开是指本单位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单位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在广西水文水资源信息网(http//swszyj.gxzf.gov.cn) 、广西政府门户网站和在本单位办公室公开等主要形式,以及新闻发布会、通报、便民资料、新闻媒体、档案馆、图书馆等辅助性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将在信息形成之日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构为水文水资源局办公室。  

(二)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填写《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单件申请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传真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时间为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现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答复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单位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长在第三方权益的,本单位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可公开的,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向申请人提供;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属于免予公开的和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 

(4)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将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四)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根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四、监督及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纪检监察室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水文水资源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联系方式

受理申请机构: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办公室

  地点:南宁市建政路12号自治区水利厅防汛大楼22楼2204。

  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电话:0771-2185072传真:0771-5659071

  电子邮箱:gxswb@vip.163.com

邮政编码:530023。

  接受投诉机构: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地点:南宁市建政路12号自治区水利厅防汛大楼19楼1906

  电话:0771-2185076,传真:0771-2185076

  电子邮箱gxswjc @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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